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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民政局主要职责

办公地址:新疆乌恰县双拥路7号院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3:30,下午16:3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08-4621286          联系人:张磊

第一条 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乌恰县机构改革方案》(克党室字[2019]4号)和乌恰县委办公室、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乌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恰党办发〔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恰县民政局是乌恰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乌恰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拟订恰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贯彻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精准落实救助政策;指导有意愿的特困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督查乡(镇)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

(三)承担乌恰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监督责任;依法对乌恰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进行登记、年检和监督;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拟订乌恰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全县村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依法规范全县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推行地名标准化和地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调处事务,向县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六)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和安全生产;负责儿童福利、收养、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指导、救助、登记、管理等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工作。

(七)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民政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福利、精神卫生工作。

(八)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指导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行业监管(行业主管)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十)完成乌恰县委、乌恰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乌恰县民政局不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 乌恰县民政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4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乌恰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乌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乌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