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州恰市监罚告〔2025〕74号)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244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15 12:35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克州恰市监罚告〔2025〕74号
新疆宏代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11家企业(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核查,同时通过向税务机关查询税务申报状态,发现新疆宏代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11户企业(公司)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我局通过乌恰县人民政府网发布行政提示公告,告知提示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义务办理公司歇业、确认生产经营或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当事人均未在公告期限履行义务办理公司歇业、确认生产经营或按规定办理注销。
新疆宏代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11户企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2025年9月15日案审会议,我局拟对你公司进行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史新联系电话:18709081006
联系人:康娟联系电话:13779037686
联系地址:乌恰县乌恰镇天合路19号院
附件:拟吊销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