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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wqxrmzf00/2026-0106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7-27 11:08
名        称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克州乌恰市监处罚【2026】31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乌恰县垂柳面馆

住所(住址):乌恰县乌恰镇乌尔多社区迎宾路华林宾馆商业楼一层7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外力*·***

身份证号码:⠂653001****880818

联系电话:133****8845;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乌恰县乌恰镇乌尔多社区迎宾路华林宾馆商业楼一层7号门面

违法事实:

按照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抽检计划,于2026年5月20日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乌恰县垂柳面馆(个体工商户)使用煎炸过程用油进行抽检,我局于2026年6月23日收到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6-HBJC-BG-5400G,抽样单编号:XBJ26653024846335208ZX,经抽样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项目:极性组分,标准指标:≤27,实测值:49.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艾克白尔·艾尼瓦尔、阿依努尔·玉曼尔于2026年6月24日向乌恰县垂柳面馆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码:№:2026-HBJC-BG-5400G、抽样单编号:XBJ26653024846335208ZX)、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复检权利,告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可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并自愿放弃申请复检的权利。经请示办案机构负责人和局主要领导批准,2026年7月7日予以立案查处。

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人员对乌恰县丝路姐妹小吃店进行现场核查,经过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属于小餐饮,于2025年3月18日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许可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登记证编号:SD16530240083330,该店这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于2026年5月10日从乌恰县乌恰镇坎久干社区黑孜苇南路5号院一层1号乌恰县田园优鲜果蔬菜批发店购进的,购进一桶古代旗那牌子食用油,净含量20升;执法人员在该店进门对面后堂发现一桶麦尔旦牌,葵花清香型使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5升;未发现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古代旗那牌子食用油,当事人该批次煎炸过程用油除了1.06公斤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剩余部分全部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克州乌恰市监责改【2026】84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0日对乌恰县垂柳面馆经营者外力江·麦麦提进行询问,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外力江·麦麦提陈述得知,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当事人于2026年5月10日从乌恰县乌恰镇坎久干社区黑孜苇南路5号院一层1号乌恰县田园优鲜果蔬菜批发店购进的,购进一桶古代旗那牌子食用油,净含量20升,购进价一桶205元,当事人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使用该批次古代旗那牌子食用油用途是煎炸肉囊,更换是按照煎炸的肉囊点菜量决定,有些天只有两三个肉囊,有些天5到6个肉囊,客户点肉囊少的时候2至3天更换一次煎炸过程用油。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找回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古代旗那牌子食用油的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提交整改报告。

相关证据:

1.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食品经营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

5.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检验不合格报告依法送达当事人。

6.喀什市优供凉皮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食品来源。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告知当事人享有复检权利。

8.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依据。

9.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乌恰县垂柳面馆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行为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案件。

2026年7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州乌恰市监罚告〔2026〕3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定性: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金额较低,经营规模较小,违法时间较短,并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34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第(七)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备案卡。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采取措施,提交整改报告,并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目前也未发现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

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第(七)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乌恰县垂柳面馆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乌恰县垂柳面馆,拟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2026年7月24日至2026年8月7)内将罚没款缴到乌恰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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