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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wqxrmzf00/2026-0107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7-27 11:24
名        称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克州乌恰市监处罚【2026】33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乌恰县天昆锦绣旅游餐饮服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住址):乌恰县乌恰镇玛纳斯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号码:652302****0018

联系电话:189****5788;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乌恰县乌恰镇玛纳斯东路14号

违法事实:

按照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2026年抽检计划,于2026年5月20日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乌恰县天昆锦绣旅游餐饮服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洗消毒餐具面碗进行抽检,2026年5月30日收到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6-HBJC-BG-5370G,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得检出,实测值0.0452,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艾克白尔·艾尼瓦尔、阿依努尔·玉曼尔于2026年6月1日上午向乌恰县天昆锦绣旅游餐饮服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码:№:2026-HBJC-BG-5370G、抽样单编号:DBJ2665300084633517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复检权利,告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可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并自愿放弃申请复检的权利。经请示办案机构负责人和局主要领导批准,2026年6月11日予以立案查处。

2026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人员对乌恰县天昆锦绣旅游餐饮服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过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一号楼就餐区无消毒柜,所有餐饮具从二号楼后堂清洗消毒后搬运一号楼就餐区。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克州乌恰市监责改【2026】76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日对乌恰县天昆锦绣旅游餐饮服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泰山进行询问,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张泰山陈述得知,该店所有餐饮具每天在二号楼后堂清洗,员工不知清洗过程和一清二洗三消毒等过程,只是冲洗一下而已,而且负责清洗的员工使用洗洁剂使用多,公司餐饮具较多,二号楼后堂只有两台消毒柜,不能满足所有餐饮具消毒的需求,一号楼没有消毒柜,所有餐饮具餐饮具从二号楼搬运一号楼使用,搬运过程中没有防护措施。张泰山表示这次发现餐饮具不合格以后,开展全面整改,已购买两台消毒柜摆放一号楼就餐区,员工开展培训,后期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提高自己和员工的法律水平,履行自己对餐饮具消毒义务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相关证据:

1.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

5.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检验不合格报告依法送达当事人。

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告知当事人享有复检权利。

7.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8.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9.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明确了整改的具体要求、期限和依据。

案件性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行政案件。

2026年7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州乌恰市监罚告〔2026〕2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定性: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本案不涉及罚款,故无需自由裁量。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警告;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乌恰县天昆锦绣旅游餐饮服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拟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2026年7月24日至2026年8月7)内将罚没款缴到乌恰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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