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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wqxrmzf00/2026-014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9-01 18:36
名        称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克州乌恰市监不罚〔2026〕9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乌恰县XX凉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24MA77DXXXX

住所(住址):乌恰县龙宛小区XX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阿XXXX

身份证件号码:653024XXXXXX0241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按照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抽检计划,于2026年5月21日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乌恰县XX凉皮店销售的凉皮进行抽检,我局于2026年6月23日收到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6-HBJC-BG-5388G,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实测值0.0159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艾克白尔·艾尼瓦尔、阿依努尔·玉曼尔于2026年6月24日向乌恰县XX凉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码:№:2026-HBJC-BG-5388G、抽样单编号:DBJ2665300084633525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复检权利,告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可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我局认为自愿放弃申请复检的权利。经请示办案机构负责人和局主要领导批准,2026年7月7日予以立案查处。

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乌恰县XX凉皮店进行现场核查,经过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属于小餐饮,许可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登记证编号:SD16530240XXXXXX,该店这批次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凉皮于2026年5月21日从喀什地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仓储贸易区广源路1号(疏勒县一家人食品加工厂)购进50个凉皮,购进了共50张凉皮,购进价每张1.5元,共75元,经现场检查该店进门对面后堂未发现该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皮,当事人该批次凉皮除了1.04公斤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剩余部分全部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克州乌恰市监责改【2026】85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9日对乌恰县XX凉皮店法人阿XX孜进行询问,经询问调查当事人阿XXX陈述得知,该批次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凉皮于2026年5月21日从喀什地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仓储贸易区广源路1号(疏勒县一家人食品加工厂)购进50个凉皮,购进了共50张凉皮,购进价每张1.5元,共75元,销售价每张凉皮加工后7元一份,50张凉皮销售价共350元,当事人进货当日未索要进货票据,提供了微信付款记录、微信订货聊天记录、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提供的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通过跟当事人核实,没有使用柠檬黄添加剂,该批凉皮不是当事人制作,不合格原因不在生产环节环节,当事人违法所得2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食品经营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

5.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检验不合格报告依法送达当事人。

6.喀什地区疏勒县一家人食品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食品来源。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告知当事人享有复检权利。

8.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凉皮。

9.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乌恰县XX凉皮店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凉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案件。

本局于2026年8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州恰市监罚告〔2026〕4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凉皮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本案不涉及罚款,故无需自由裁量;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备案卡。

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单据,目前也未发现因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凉皮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免于行政处罚。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乌恰县XX凉皮店,拟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日(2026年8月20日至2026年9月6)内将罚没款缴到乌恰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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