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wqxrmzf00/2026-01406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9-01 18:25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州乌恰市监处罚【2026】43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当事人:乌恰县XXX味特色凉皮店
住所(住址):乌恰县广场西侧X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苟XX
身份证号码:653021XXXXXX0143
联系电话:1550908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乌恰县乌恰镇迎宾路12号院和谐小区20幢2单元
违法事实:
按照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网络专项抽检计划,于2026年6月12日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乌恰县XXXX特色凉皮店销售的黄面进行网络监督抽检,我局于2026年7月13日收到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6-HBJC-BG-6012G,抽样单编号:DBJ26653000846335864ZX,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柠檬黄不得使用,实测值0.0483,标准指标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吉莉、阿依努尔·玉曼尔于2026年7月14日向乌恰县XXXX特色凉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码:№:2026-HBJC-BG-6012G、抽样单编号:DBJ26653000846335864ZX)、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复检权利,告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可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我局认为当事人自愿放弃申请复检的权利。经请示办案机构负责人和局主要领导批准,2026年7月24日予以立案查处。
2026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乌恰县XXXX色凉皮店进行现场核查,经过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资质属于小餐饮,于2024年1月4日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许可范围:冷食类食品制售,登记证编号:92653024MA77XXXXXX,该店这批次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黄面是自己制作,该店进门对面后堂未发现黄面,当事人陈述黄面不好卖,停止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克州乌恰市监责改【2026】92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9日对乌恰县XXXX特色凉皮店法人苟XX进行询问,经询问调查当事人苟XX陈述得知,该批次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黄面是当事人自己在店里制作,做的方式是首先和面,用专用压面机压面,压面机出来的面条用烧开的水里泡熟,和面的时候水里加一点添加剂柠檬黄,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于2025年9月10日在拼多多上购买的,购进价8.5元,购进了2瓶子,一瓶250ML,进货时未索要进货票据,只有手机订单记录和交易记录,当事人陈述在抖音上看到用柠檬黄复配着色剂(添加剂)做出的黄面颜色好看,不用柠檬黄复配着色剂(添加剂)做出来的黄面颜色是白色的,不好看,客户不喜欢吃,不知道柠檬黄复配着色剂(添加剂)的用途,就是网上看到柠檬黄复配着色剂(添加剂),就为了黄面上色,使用柠檬黄复配着色剂(添加剂),使用量也不知道,凭自己的感觉使用,使用柠檬黄复配着色剂(添加剂)做出来的黄面销售价一份9元,没有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相关证据:
1.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食品经营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检验不合格报告依法送达当事人。
6.喀什市优供凉皮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食品来源。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告知当事人享有复检权利。
8.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凉皮。
9.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乌恰县XXXX特色凉皮店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凉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案件。
2026年8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州乌恰市监罚告〔2026〕4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定性: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黄面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金额较低,经营规模较小,并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34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第(七)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黄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备案卡。
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如实陈述相关情况,目前也未发现因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黄面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乌恰县陕西美味特色凉皮店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乌恰县XXXX特色凉皮店,拟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16)内将罚没款缴到乌恰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