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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市场监管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示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311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2-27 16:24
名        称 乌恰县市场监管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示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关于开展“铁拳行动”的安排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铁拳行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药品、化妆品、计量器具和价格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现将2023“铁拳行动”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乌恰县XX大盘鸡店向未成年销售酒案

简要案情:2023年2月14日乌恰县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波乡派出所民警开展执法检查,调取了该店相关监控、公安机关提供的6个年轻人身份证信息确认是未成年人,当事人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༯span>

处理结果: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并处15000元罚款;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乌恰县XX村民委员会违规收取卫生费案

简要案情:根据自治区行风热线线索:李先生(1857864XXXX),我们前两天从喀什市出发去克州乌恰县XX景区游玩,这个景区是一个免费景区,在进入景区后山下一群穿着志愿者马甲的人拦路收取15元/人的卫生费,没有正规发票也没有公示,想咨询他们这样收费是否合理?”2023年7月18日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景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违规收取卫生费。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规收取卫生费、体验卷活动体验费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五)、(九)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消费者多付尚未退还的价款21900元上缴国库;2、处50000元罚款。

三、乌恰县XX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简要案情:2023年10月27日,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7个品种10瓶(货值金额197元)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197元的化妆品;2、并处1500元罚款。⠼/span>

四、喀什市XX诊所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简要案情:2023年7月21日,根据乌恰县公安局相关线索,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乌恰县巴音库鲁提镇人民政府南侧乌恰县金丝路云尚百货零售超市门口喀什市XX诊所的自动售药机进行检查,当事人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货值金额5010元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40元;3、处10000元罚款。

五、XX当事人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简要案情:2023年4月24日,根据相关线索,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乌恰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执法人员在乌恰县就业小区12号楼1单元202室进行检查,当事人涉嫌销售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货值金额1008元的药品;2、处10000元罚款。

六、乌恰县XX理发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简要案情:2023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乌恰县XX理发店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进门里面房间靠窗户货架第二层上有8个品种、9盒过期的染发膏、面膜、防晒乳、洁面泡泡、乳液(生产企业和到期日期各不同)。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据根据《化妆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化妆品9盒,86元;

2.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七、乌恰县XX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简要案情:2023年7月14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乌恰县XX百货店销售的的辣椒进行了监督抽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XZJC230044-FC473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项目实测值超标,经部门负责人批准2023年8月17日予以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并处5000元罚款。

八、乌恰县XX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案

简要案情:2023年5月20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乌恰县XX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XZJC230044-FC248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项目实测值超标,经部门负责人批准2023年6月26日予以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元;2、并处5000元罚款。

九、乌恰县XX局违规收费案

简要案情:2023年3月9日,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局存在违规收费。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规收取公积金贷款登记费、不动产登记换证、补正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559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无法退还的不动产登记换证、补正费560元上缴国库。

十、乌恰××便利店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2023年10月26日,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乌恰县××便利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作行为。

当时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5000元罚款

十一、乌恰××养生馆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

2023年113日,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乌恰××养生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1000元罚款。

十二、乌恰县××卖肉店使用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的案件。

简要案情:2023月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乌恰县双杨卖肉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乌恰县双杨卖肉店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TCS-300型电子台秤),未按规定申请检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2.并处当场处罚200元。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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