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小结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267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20 19:54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一、组织执法人员,利用“质量月”宣传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对《关于支持乌恰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我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发现8个问题:实施意见相关第2条、第4条、第五条、第六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7条、第18条、19条、第20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第25条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补贴”;(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十二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内容:(二)根据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组织形式、规模等设置歧视性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第十九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五)其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或者补贴的内容。第二十四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对以上发现的问题已建议起草单位修改。
三、建议相关部门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先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初审,然后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