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3. 信息公开
  4. 部门职责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

办公地址:新疆乌恰县光明路19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3:30,下午16:3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08-4622004          联系人:曾阳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信息化进程,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乌恰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配套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乌恰县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乌恰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拟定乌恰县有关政策,合理配置乌恰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乌恰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乌恰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乌恰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乌恰县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权限内土地使用权审批。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乌恰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并实施乌恰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乌恰县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乌恰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乌恰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上级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乌恰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组织编制乌恰县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监管县域内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自治州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乌恰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负责乌恰县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县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乌恰县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权限内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组织实施全县测量标志的巡查和保护。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治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参与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权限内负责查处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违法案件,委托监督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对全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十四)负责乌恰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五)组织乌恰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权限内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乌恰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申报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规划、执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定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执行地方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

(十八)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权限内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证的审批。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执行相关地方标准;承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负责全县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一)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定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二)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限内林木种子经营许可、林木采伐许可。

(二十三)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四)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预算内投资、县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乌恰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行业监管(行业主管)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六)完成乌恰县党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乌恰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治州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乌恰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