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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乌恰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71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201712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条 按照消毒产品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管;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乌恰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92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198991日起施行  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3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自2013629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7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4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自20166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所生产的涉水产品持有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情况的监督检查;生产场所及人员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生产原料、生产工艺、产品自检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性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根据国家疾控局随机监督抽查及自治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制定下发的工作计划执行;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乌恰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对公共场所监督检查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241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第三次修订 自2025120日施行)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2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20171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情况;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情况;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情况;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等情况;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情况;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情况;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按照规定组织培训等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根据国家疾控局随机监督抽查及自治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制定下发的工作计划执行;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乌恰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规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12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自20212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乌恰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规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九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9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1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20161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

乌恰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规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规范性文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出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况等。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